參選資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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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獎勵對象:
- 凡企業、政府單位、大專院校及研究機構在人文、科技與服務的整合創新及價值創造有傑出表現,對我國產業發展具影響性、改革性及創造性傑出貢獻,足為產業創新典範,皆具備參選資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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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參選資格:
- (1) 一般企業組:
- (2) 中小企業組:
- 符合行政院核訂「中小企業認定標準」,依法設立登記且營運中之中小企業。
- (3) 新創企業組:
- 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未滿8 年之公司(106年1月1日以後設立者)。
- (4) 學研機構組:
- (A)大專院校:
- 我國依法設立公私立大專院校之系、所或研究中心(校級或院級)。
- (B)研究機構:
- 大型研究機構之一級單位(所、中心或處等)或中小型研究機構。
- (5) 政府單位組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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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組織類「卓越創新」及「績優創新」獎項係依照參選領域由委員評審及推薦;「卓越創新」等級需具備「績優創新」等級資格,並由各領域評審小組推薦晉級進行第二階段審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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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 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未滿8 年之公司,得參選「新創企業組」或「一般企業組」或「中小企業組」,限擇定1組參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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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 獲獎限制:
- 曾榮獲第8屆組織類獎項者,本(9)屆不得重複獲得同等級獎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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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獎勵對象:
- 參選團隊可結合人文、科技與服務等跨域整合之多元創新,研究成果在技術、產品、流程、經營、行銷、服務等對產業價值創造具重大關鍵性及影響性,對我國產業發展具有創新領航效果,且對我國產業創新風潮及價值創造具傑出貢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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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獎勵範圍:
- 參選團隊須提出具產業影響力、國內外知名度、推動創新風潮、原創性成就或獲得國內外獎項之產業創新成果( 包含技術性或非技術性創新),對我國具有引領產業質變、創造新經模式、跨域整合綜效、新生活型態等指標意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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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參選資格:
- (1) 本類分設「企業專案組」、「學研專案組」及「政府專案組」。
- (2) 我國企業、政府單位、大專院校及研究機構所屬團隊,其研發成果或整合服務有傑出創新,對我國產業發展具影響性、改革性及創造性傑出貢獻,足為產業創新典範者,皆具備參選資格。
- (3) 團隊成員可為組織內部或跨組織共組團隊,惟申請者須為本次專案標的之主導者,參選專案標的如為跨單位共同申請,參選申請書除由申請( 主導) 團隊代表人簽署,並須檢附各合作團隊成員具名簽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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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 獲獎限制:
- 曾榮獲第8屆團隊類之得獎團隊,本(9)屆不得以相同專案標的重複獲得本獎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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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獎勵對象:
- 凡具備中華民國國籍之公民,在技術創新、非技術創新及創新模式推動上具有傑出表現,對於產業或單位具有影響性、改革性及創造性之貢獻。參加本獎項需具備至少一份推薦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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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參選資格:
- (1) 一般個人組:
- 現任職於我國企業、大專院校及研究機構之創新人員或主管。
- (2) 女傑組:
- (3) 青年組:
- 現任職於我國企業、大專院校及研究機構,年齡為39歲以下(75年1月1日以後出生)之青年男女。
- (4) 產學貢獻組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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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符合參選資格之個人,得參選「一般個人組」、「女傑組」、「青年組」、「產學貢獻組」,限擇定一項參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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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獲獎限制:
- 曾榮獲第8屆個人類獎項者,本(9)屆不得重複獲得個人類同組獎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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